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制定《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归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确定信用等级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6个方面:(一)明确信用管理范围。明确“山东省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教育、人社2个学校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发文,有力提升我省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信用档案归集。明确信用档案内容清单、更新周期,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归集,给学校食堂“画像”。
(三)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将学校食堂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类,确立信用评估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强化信用结果运用。将信用评估列入学校年度考核,依据信用评估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公开评价结果,对失信学校食堂开展联合惩戒。
(五)明确信用评估程序。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估,评价周期为一个年度,并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学校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信用管理其他内容。鼓励各个地区参照本办法将学校、幼儿园以外的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信用评估管理。
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其中A为守信,B为基本守信,C为失信,D为严重失信。《办法》强调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级的,教育和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