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0月30日消息(记者 钟宁)10月30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日前联合相关的单位完成了《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区域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学校食堂经营的主体资质、坚持原则、经营模式等作出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根据意见稿,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或者办学机构许可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始至终保持合法有效。学校在引入企业经营管理食堂前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任部门提交委托经营管理方案,经上级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引入工作。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的人介绍,意见稿对有关内容做了明确,包括学校食堂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食堂宜自主经营,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实施委托经营管理的食堂,实行“零租赁”管理,学校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意见稿还明确,学校食堂应保障大众餐(如含平价菜、限价菜)、免费汤等基本伙食项目的供应。除高校外,其他学校食堂均不得引入风味档口(汤粉、汤面除外);高校食堂管理企业在保证大众餐供应量达50%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引入风味档口。学生就餐人数大于300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大于500人的中小学、高校食堂宜采用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引入;学生就餐人数小于或等于300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小于或等于500人的学校宜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学生用餐人数大于或等于1000人且有两个及以上食堂的学校,宜引入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经营管理。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的单位完成了《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区域标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