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

发布时间: 2024-04-01 作者: 政府机构

  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日前,山东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逐步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

  《通知》中明确,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学校食堂可依据自己真实的情况,实行员工劳务外包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劳务外包企业,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已经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签订新的合同,改为学校自主经营;确需引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学校与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确认监管方式,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校,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健全劳务外包企业、委托经营方和校外配餐单位退出管理机制,严格量化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合同中规定应当解除的别的情形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纳入“黑名单”管理。

  《通知》要求,已经配建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采用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建设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加强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各市、县(市、区)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和配餐单位对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应用“山东食链”信息化追溯系统,禁止采购没办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逐步实现食堂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管理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打造全链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流程。

  《通知》强调,推进规范化食堂建设,对照《山东省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评价标准》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食堂进行抽查,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学校食堂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做公示。坚持公益属性,确保自营食堂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委托经营食堂微利经营。畅通投诉渠道,对配餐(食堂)工作中群众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