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各地各校相继开学后,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将常态化开展。结合当前海南气温升高、气候炎热等真实的情况,省教育厅5月7日发布紧急通知,对疫情期间组织学生安全上好体育课和开展体育活动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要格外的重视师生安全工作,牢固树牢“生命和健康第一”的理念,疫情期间,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暂停恢复大型体育活动和聚集活动的通知》要求,切实上好体育课和开展体育活动。
各地各校要结合疫情防控等真实的情况,循序渐进有序地组织学生在体育棚、体育场馆等室内或树荫下气温适宜的场所开展强度中等及以下的非群体性、非聚集性的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比如跳绳、跳远、乒乓球、羽毛球、踢毽子等体育课和大课间体育活动,避免因暴晒和强度过大等因素使学生不适而出现安全事故,确保学生有效参加体育运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各地各校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和开展体育活动时,人员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不戴口罩。各学校安排室外体育课时间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体育课程可调至阴天或凉爽天进行。
为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精神,有序做好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开放经营,海口市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已正式印发《关于有序恢复开放托管托餐机构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开放条件的托管托餐机构向属地指挥部提出复工开放申请,各区指挥部组织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消防、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评估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开放条件要求组织验收评估,评估达标后有序开放。
根据这两份文件,托管机构应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且符合消防、食品、卫生等公共安全标准和规范。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学生托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学生托管机构必须派员步行接送学生,不得使用电瓶车接送。
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应当依法取得产权,工作人员和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且设置在4楼以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持有消防部门出示的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文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应当参照原有建筑性质的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关消防设施、设备,并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同时,学生托管机构经营场所还应满足远离各类污染区和危险源,与学生所在学校之间不得相隔两条以上(含两条)城市主次干道等要求。机构场所不可以设置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反法律建筑、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等场所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应当设置在公共建筑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
各托管机构开业前应提前排查本单位员工的近期行程动向和身体健康情况,做好登记造册,确保每一个员工健康安全上岗;加强与托管学生家长、所在学校沟通联系,提前掌握托管学生近期行程动向和身体健康情况,托管的学生必须是经所在学校同意返校上课的学生,否则不能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机构在营业后要根据托管工作情况坚持每日对员工及学生开展体温检测并询问健康情况,如实做好登记。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向学生所在学校和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配合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托管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机构从业人员及托管学生外,不相关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进入机构,建立进入人员登记制度,做好进入人员信息登记。严格落实进入机构检测体温制度,做到逢进必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发现有发热(测量体温 37.3°C以上)、干咳、乏力等异常症状的人 员,立即按有关要求做处理和报告。
托管机构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大每天巡查清扫消毒力度和频率。定期开展空气消毒、物体表面消毒、学生接送车辆的消毒(有接送车辆的托管机构),加强对学生枕巾、被褥等物品的换洗。
托管机构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场所空气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每天托管服务前和托管后30-60分钟,集中空调进气通风系统应保持运行。不能满足上述通风条件的场所,不得投入使用。
提供用餐的托管机构,厨房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食品采购、工艺流程符合规范要求,落实食品成品留样制度。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
托管机构提供用餐、午休服务时,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分隔分散学生。根据实际实施错峰分批用餐,人与人之间保持适当距离;休息场所人均面积符合标准要求,并划分成若干小单元管理,尽可能的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人员交叉。
学生及员工如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应立即引导其到临时隔离室进行观察,及时联系转送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排查,前往医院路上和医院内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如出现疑似、确定诊出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的人时,托管机构应暂时停止运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