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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明确!法院判决!公司食堂买菜没有发票不能白条入账!

发布时间: 2024-02-27 作者: 食堂托管

  食堂的账务处理一直都是会计们头疼的问题。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看税局的规定和法院的判例,还贴心的给大家总结了食堂的相关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额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另外的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依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公司食堂买菜,如果对方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那么一定要取得相应的发票才可进行税前扣除。

  2、如果对方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比如菜市场的小摊贩),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1、事情缘由: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原告购进肉类、冻货类原材料价款合计2639658.6元,原始凭证均为收据(无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计入南、北餐厅“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计入当期损益。

  2、税务处理:2016年1月8日被告稽查局作出公国税稽处(2016)1号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吉林省丰达高速公路服务有限公司就该事项(税务处理决定还有别的事项)补缴企业所得税款659914.66元(2639658.6×25%),并从滞纳税之日起按日收取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法院终审判决:补缴企业所得税款659914.66元,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2013年6月28日止。

  4、法院观点: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根据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诉人认为其以“白条收据”入账的支出是合理的实际支出,应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

  1、企业食堂应该设立单独的辅助账核算食堂收支,用以核算食堂的开支。企业支付给食堂经费时:

  月末,食堂依据辅助账核算的属于企业的支出,开具食堂结算收据给财务部,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

  食堂辅助账要明细记录食堂收到的拨款、购买食材的支出、收取的职工费用,以备企业财务和税务的检查。企业列支入账的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工资总额的14%进行调整。

  注:内部食堂收取员工就餐费用,不作食堂收入处理,而应直接冲减食堂成本费用。因为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向职工收取的费用无须纳税。

  5、月末食堂根据合算的当月食堂支出成本,开具内部结算收据,上报企业财务:

  食堂虽然是作为辅助核算账务,但其核算仍一定要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在以后的税务检查中,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做所得税应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所以,对公司食堂采购时的发票规定,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为了节约采购成本,随便到不能提供发票的商品经营者处采购食材,从而放任白条收据入账,最后却付出更高的代价。

  企业可以将饭堂整体外包给饭堂承包商,由饭堂承包商为企业准备员工午餐一并负责采购所有饭堂食材,企业按期支付饭堂承包费用并向饭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

  企业可选择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

  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

  不少财务专员反映:企业不愿外包饭堂,又觉得找农超开票太麻烦,能否企业内部解决无票的问题?木有问题,企业可采用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职工薪酬,无需另外取得发票,工资低于起征点也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不过,即使一定要超个税起征点,税率也能控制的。因此,企业还需要仔细去衡量如何做最为划算!

  注意: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达到起征点以上还要开票缴纳增值税。以发票做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最重要的包含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还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以上列示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都应计入福利费。这里说的是为员工,不是为外人。为外人的支出计入招待费。

  有的企业职工出差,有现金补贴,有的企业是按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发票报销。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还是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要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企业经常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会有餐饮发票。税前扣除没问题,但是,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记要等资料。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结合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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