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给个人 漳州市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东南网11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张惠玲)漳州市的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可以承包给个人经营,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日前,漳州市卫生局和漳州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据了解,漳州市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有的学校食堂定点采购落实不够好,索票索证不够齐全,食品留样不够规范,食堂管理不够到位,个别学校因饭菜质量、价格等原因,引发学生及家长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甚至诉诸新闻媒体。
为此,漳州市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校长为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学校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通知要求,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可以承包给个人经营,因历史原因或受客观条件制约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学校食堂,要逐步转为学校自主经营或由有资质的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对于缺乏食堂管理经验或曾经发生过食物中毒的餐饮管理公司和个人不得承包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散装的调味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和周转桶装植物油,不得采购有几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风险原料;不得采购无厂址、无厂名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禁采购未经动物卫生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另外,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设置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就餐人数在800—1500人的学校食堂,设置2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设置2名或2名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漳州新闻网讯(记者苏雄锋)学校校长为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可以承包给个人经营。这是记者近日从漳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获悉的信息。为让广大师生吃上放心、卫生、健康食品,漳州着力筑牢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防线。
文件指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校长为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属地学校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在严格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上,文件明确要求:学校食堂原则上不可以承包给个人经营,因历史原因或受客观条件制约已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学校食堂,要逐步转为学校自主经营或由有资质的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餐饮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国家要求,对承包食堂制定准入标准,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对于缺乏食堂管理经验或曾经发生过食物中毒的餐饮管理公司和个人不得承包学校食堂;学校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时进行检查食堂加工场所卫生,参与和检查食堂食品原料的入库验收,杜绝“一包了之”的现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一律不发许可证。
文件同时要求,要加强源头管理,进一步把严食品采购关。重点要在严格落实定点采购、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索证索票管理上下功夫。在具体操作上,如定点采购,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保证采购食品安全质量;原料采购上,学校食堂不得采购散装的调味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和周转桶装植物油,不得采购有几率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风险原料,如散装馅料、猪血、动物内脏等;同时,采购食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供货商索取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凭证,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票、证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在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上,文件提出具体规定,如烹调加工上,加工蔬菜时应按一选、二择、三洗、四浸、五切、六烹调的程序,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域池;食品留样上。师生用餐前取每样食品不少于100g作为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标明日期、餐别,存放在规定的冰箱(柜)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此外,文件还要求要落实民主监督,逐步加强日常监管。学校食堂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凡就餐人数在8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设置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800—1500人的要设置2名;就餐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要设置2名或2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定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