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一般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则)组成。一般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2、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
3、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间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一般合伙人时,应当转为一般合伙企业,假如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闭幕。
有限合伙人,即参加出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组织等组织出资人和个人出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都赞同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当有限职责。有限合伙人不履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未如期足额交纳的,应当承当补缴责任,并对其他合伙人承当违约职责。
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事务;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有限合伙人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出质;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有限合伙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好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