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10月18日印发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市监餐饮〔20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截至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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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对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事权划分和属地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属地负责、风险管理、全程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人员)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从业要求)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配送等经营活动。
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称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经营基本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完整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有害生物防治、制止餐饮浪费等制度,以及加工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并依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校外供餐单位应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宜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总以上人员担任;鼓励实行“食品安全员AB岗”制度。
第九条?(过程管控)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允许超出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单次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等要求,严格人员管理和原料控制,严格落实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分开存放、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使用专用的配送车辆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密闭容器;配送前,清洁车厢和配送容器、消毒盛放成品的容器,在容器上标注食用时限和吃的方法,依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并做好食品留样。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餐加工制作餐食,保证食材新鲜,确保食品安全、营养。
第十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应当依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体系认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体系建设,并逐步通过体系认证,保持体系持续、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原料采购和加工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并建立健全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索证验证,查验食品安全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校外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 推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视频厨房”,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分装间(专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留样冰箱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责任险) 推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五条(责任要求) 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以下简称集中用餐单位)应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订餐质量关。
采用校外供餐的学校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分别由学校分管食品安全的副校长(副园长)和学校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供餐单位选择) 集中用餐单位理应当从具有资质的供餐单位订餐,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餐食验收) 集中用餐单位理应当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
第十八条(现场分餐) 需要现场分餐的,集中用餐单位理应当保持分餐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分餐工具应符合清洁卫生等有关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在手部清洗消毒后才可以进行分餐操作,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十九条 (食品留样) 采用校外供餐单位配餐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要求对每餐次供餐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做好记录,并定期对留样设备做维护和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 (现场评价) 集中用餐单位理应当公布供餐公司名称、资质、地址等信息;必要时对供餐单位做现场综合评价。
集中用餐单位理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等对供餐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摸清底数)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集中用餐单位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对辖区内报备相关经营活动的校外供餐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方式和频次)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按照高风险等级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察觉缺陷线索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飞行检查,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要求)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督检查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计划,明确考核方式。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分数线分。未达到相应分数线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监督抽考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补考。
第二十四条(建立“一企四单”)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每个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自查清单、检查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企一档”)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每个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四个清单”以及抽检监测、行政指导、责任约谈、案件查办和舆情处置等各类相关信息,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建立档案。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在供餐日通过校外供餐单位可视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网上巡查。对轻微违规的问题,要立即通知企业纠正;对存在比较大风险隐患或较严重的违规操作,要及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 (抽检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米、面、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餐饮具等抽检监测力度,实行年度全覆盖抽检,并强化“监检结合”。
第二十七条 (案件查办) 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线索和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歇业和复业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自主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在恢复营业前,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理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马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结果运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会同教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第三十条(社会共治) 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督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章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10月18日印发的《安徽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皖市监餐饮〔2022〕1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逐步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特别是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是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十二)严把餐饮服务的品质安全关。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供餐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 检查 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具有一次性加工制作量大、辐射范围广、食用人数多、配送链条和食用时限较长等特点,特别是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供餐单位),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舆情事件,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风险业态之一。近两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且个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按操作规范加工食品,给食品安全带来一定风险隐患。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修订《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不断的提高食品安全管控水平。
总体思路:针对近两年监管实践中的难点痛点,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做到务实管用。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新要求。将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78号令),以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2024年第4号公告)等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的新要求,具体体现到修订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
(二)突出学校配餐全过程食品安全管控的新内容。根据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细化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要求,明确采取校外供餐的学校实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和“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及时处置相关问题。
(三)实施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在明确规定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要求及年度全覆盖抽检“四项措施”基础上,明确要求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校外供餐单位在供餐日通过校外供餐单位可视化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网上巡查,并强化“监检结合”,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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