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者饮食安全,《眉山市彭山区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四川省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彭山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养老机构等集体供餐食堂。
第三条集体食堂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集体食堂的开办者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整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食堂(含外包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研究部署本区域集体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教体、住建、卫健、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对行业范围内集体食堂负主管责任,负责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督促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开办者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集体食堂监管负总责,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对集体食堂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查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立即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等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集体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集体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养老机构等应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集体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须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集体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分包、转包。外包食堂不得以承包方的名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应悬挂或摆放在集体食堂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接受公众监督。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则上不使用转基因原料。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卫生管理等人员制度,从业人员一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严禁未取得健康证上岗从事食品操作。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须经过晨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食品操作。从业人员须每月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培训并留存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每周1-2次对各环节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察觉缺陷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大宗食品如米面、蔬菜、肉类、食用油、调味品要定点采购,供应商要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配送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食堂要严格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对每批次原材料开展快速检测,并建立检测台账。
第十六条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门帘、挡鼠板等有效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十七条建立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留样采集和保管,填写食品留样记录,留样样品须在0℃-8℃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八条建立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首选热力办法来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第十九条建立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以使用木质材料(工艺技术要求一定要使用除外)。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定要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应用限制范围、使用量。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必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做到“五专”制度(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二十一条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经有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建立处置台账。
第二十二条严格饮用水安全管理,食品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防止发生因饮用水不符合规定标准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学校食堂和500人以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应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应急处置预案列入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二十四条严格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堂开办者及管理的人要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建立原料可追溯制度,按供货商名称或食品食材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每半年收集、整理、归档一次,档案应保存2年以上(定型包装食品的相关记录应不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学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应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监督机制,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食堂开展实地检查。如成立由就餐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建的监督队伍,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应规范第三方监督运行,充分的发挥监督作用。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问题为导向,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践行“四个最严”,依法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集体食堂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集体食堂提高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须达到B级以上。
第三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等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加大飞行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教体、卫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学校集体食堂建设规划,全方面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时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
其它行政主任部门应将集体食堂的食品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集体食堂建设,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卫健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工厂等人群聚集单位的疫情监测、调查、报告和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加强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传染病防控能力。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教育、住建、卫健、民政等部门要逐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集体食堂检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做好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