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对某学校食堂主副食品采购支出不定期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形成公款私存,涉及金额较大,存在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通过初步核实认定为线索进行移送,同时食堂采购资金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不少隐患和漏洞,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经核查,该单位食堂将肉类和蔬菜款转至采购员个人银行卡账户,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方式支付给供应商负责人,填制送货单、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对于发生的部分无法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列支的费用,通过食堂主副食品采购由食堂菜肉类供应商在提供结算清单时多填列部分采购内容及金额,虚假列支经济业务事项做报销套取资金用于招待费等。
同时核查发现:食堂副食品出入库、逐日消耗记录未登记,且未留存相关联的费用统计和对账资料。采购明细单有验收人签字,但验收人员未对不符合列支要求而以菜肉款形式多填列的部分采购内容提出异议,验收程序流于形式。个人银行卡账户既存入食堂周转金、报销的食堂菜肉款、个人收入及银行利息等款;又发生支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及个人消费等支出,存在公私资金混用情形。个人银行卡大多数都用在学校维修、水电费、伙食报销等,资金流向混乱。支付方式有的采用现金支付。伙食管理五项制度落实不严格、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等重大货币资金安全风险隐患。
1.伙食采购方式不规范。食堂通过自行采购,对副食品及蔬菜采购具有较大自主权,加上单位对食堂采购人员和商户的监管不严格、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2.财经制度落实不严格。餐厅经费报销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没有将伙食经费卡“专卡专用”,造成伙食报销资金流向混乱。
3.食堂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学校对副食品采购流程、核销、资金使用等后勤财经制度不了解、不掌握,对采购领域做甩手掌柜,只知道提需求,没有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重视指导、监督。每日验收流于形式,报销结算等经费使用不规范,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的问题。
4.资金流向混乱。单位对伙食经费报销资金的流向监督不到位,在近三年资金资产检查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有关问题,也未制定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5.学校对蔬菜肉类、水果、配料等采购点调研很少,对采购员的核销流程,付款流程不掌握,还保留在以前的粗犷管理模式。验收制度落实不力,不知道采购点的位置、营业范围等内容。
6.食堂银行流水显示,支付方部分采用现金支付行为,并且里面有多笔不明支出,存在廉政风险。
1.《中央八项规定清单80条》第五条“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专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1.对于食堂菜肉等无法通过对公形式结算的采购款,建议使用专用银行卡或公务卡(如有)结算,专款专用。
2.建议建立食堂资金管理台账及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台账,以统计期初余额、每次采购金额、应与供应商结算金额、已申请报销金额、待申请报销金额、财务已报销金额、实际与供应商结算金额等数据,定期与财务、供应商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3.加强食堂采购验收管理,应做到采购清单与每日菜谱及用餐人数相匹配,结算明细单与采购清单应保持一致,采购食材实物与结算明细单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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