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06 作者: 行业新闻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出现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0〕1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教财〔2013〕96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万州府办发〔2018〕4号)以及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逐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认真落实重庆市纪委监委、万州区纪委监委关于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问题整改的要求,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校食堂要以公益性为目的,以服务学生为第一要务,严格落实伙食标准,确保伙食质量安全;严禁以赢利为目的,损害学生利益,危害学生身体健康。

  2.坚持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学校食堂一律实行自行举办、自主经营,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外承包经营或合伙经营。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食堂及财务管理负总责。

  3.坚持财务公开、内控健全。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要公开透明,定期向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公开并拍照存档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食堂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材料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实行制度管人、流程管事,确保学校食堂运行规范有序。

  4.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食堂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学校所属各校点的食堂财务收支要统一纳入学校设立明细专账核算。学校食堂的各项资金一定要按照资金计划、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5.学校食堂收入是学校开展服务活动合法取得的各项资金,包括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食堂运行补助(含区财政安排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及运行补助)、教师工作餐补助、学生伙食费、教职工伙食费、另外的收入(含利息收入)等。学校食堂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食堂专账进行集中核算,不得少记、漏记,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账外账。严禁将食堂经营服务范围之外的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6.学校食堂支出包括食堂成本支出和食堂管理费支出。食堂成本支出包括主要食材费、辅助食材费、水电费、燃料费、人工费、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及社保(不含在编人员)、小型食堂用品购置费、日常零星维修费、劳务费、保洁费等;管理费用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和另外的费用支出。学校食堂的各项支出必须合法合规,严禁将食堂大型设施设备购置计入食堂经营成本,严禁在食堂费用中列支教学教育支出和其他水电气费用,严禁在食堂费用中列支教职工奖金、福利和各种津补贴以及补助教职工伙食费等。

  7.学校食堂要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和非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为核算主体,依据每月的就餐人数、补助标准、伙食标准、用餐次数等合理编制食堂收支计划。避免因食堂收支计划不准确,造成营养改善计划或非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出现大额超支或大额结余。

  8.学校要规范食堂结余资金的管理,严禁将食堂结余资金直接、间接或变相用于学校非食堂经营服务的各项支出。

  9.按照先中央、后市级、再区级的顺序使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食堂运行经费,在确保桉规定和标准使用的前提下,确因食堂从业人员数量、学生人数、就餐天数等因素变化形成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超过1年仍未使用的,区财政将按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予以收回;凡是没有桉照规定和标准使用形成的结余,区财政将在当年予以收回。收回的结余资金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10.教职工午餐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助教职工食堂就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11.学校食堂预收及暂付等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充值款、生活费预收款等往来款项,应当桉月收取、桉月结算,尽量减小预收款余额。实行包餐制学校的学生伙费,原则上桉照”按月预收、按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结算;实行IC卡结算的学校,要制定伙食费用充值上限,避免充值余额过大。

  12.学生伙食费要按学期进行清退,严禁将应清退的学生伙食费滚存结转到下学期。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清退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使用IC卡预存生活费的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要主动做好IC卡余额清退工作。

  13.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和外来人员食堂用餐费用,应与学生同莱同价,即时予以收取和据实定期结算,严禁任何个人侵占学生膳食资金。

  14.严禁将非食堂营业范围款项转入食堂往来,严禁将食堂往来款项用于食堂营业范围以外的支出。

  15.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一定要按照规定标准下达有关学校,学校按照直接提供完整营养餐的方式供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抵扣其他费用,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可按月申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严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一次申报完。

  16.采用IC卡消费的学校,严禁学校食堂与超市“一卡通”。学校可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将资金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不能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也可以直接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以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17.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食堂运行补助经费按规定下达有关学校,学校要按照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食堂聘用人员工资,按时缴纳聘用人员社保费用,保证食堂有序运行。严禁用于食堂以外的其他聘用人员的支出。

  18食堂运行补助经费桉照规定使用,如确有不足,学校可用生均公用经费、另外的收入予以弥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证食堂运行挤占营养改善计划资金。

  19食堂聘用人员的数量,应控制在规定的聘用人数之内,严禁学校擅自增加食堂聘用人员数量。食堂聘用人员解聘费用不得在食堂膳食经费中列支。

  20.学校食堂一定要按照《重庆市万州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万州财办发〔2019〕13号)的规定开设独立的账户;学校所属各校点原则上不允许开设独立的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严禁学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食堂账户。

  21、学校食堂收支票据必须真实有效,收支发票均要附加供货单位的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所有列账发票必须由采购人、库管人、负责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后才能报销。严禁用白条等非有效票据入账。

  22.健全工作责任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对学校食堂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主要贵任,学校食堂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3.完善贵任追究制。区教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奖惩措施,并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对在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和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学校,除在学校年度考核中予以降级降等处理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贵任。

  食堂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须立即整改,并依据《会计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和法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教职工、聘用人员以及接待外来人员在学校食堂就餐,不足额收取伙食费的;

  (7)食堂收支核算不真实、不准确,食堂收入不入账、私设"账外账资金管理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