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校园食堂办理,全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和食物安全保证水平,依据《食物安全法》《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校园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规则》(教育部 国家商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物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2018年版)、《关于加强校园食堂食材供给安全作业意见》(赣府厅发〔2018〕49号)和《江西省校园食物安全与养分健康办理办法》(赣教办字〔2019〕8号)及其他有关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七条 校园食物安全实施校长(园长)担任制。各校园要树立由校领导、后勤办理等有关部门担任人和食物安全办理人员组成的食物安全办理作业领导小组,全面担任本单位食物安全办理。食物安全作业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团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校园应当装备专职食物安全办理人员,执行要害岗位职责准则,逐级签定职责书,清晰食物安全办理职责。校园食堂担任人、食物安全办理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要求每年承受食物安全方面的要点训练和查核,学习食物安全的法令、法规、规章、规范和其他相关常识。食堂从业人员还应承受食物收购、贮藏及烹饪等训练查核,养分师应承受“三减”等食物养分方面的训练查核。
第九条 树立食堂的校园应当树立从业人员健康办理准则、食物安全自查准则、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准则、质料操控要求、进程操控要求、食物安全事故处置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