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楼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与流程图

发布时间: 2024-05-17 作者: 常见问题

  岳阳楼区局负责办理:辖区内的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不含市局负责办理的企业和个人)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代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感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3、单位食堂的提供开办者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

  9、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0、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3、申请人委托别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准予受理,并自收齐申请人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受理后当天报送岳阳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股。

  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完整性、政策性等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局大厅,由局大厅窗口告知申请企业;符合标准要求的,资料交相关的基层监管所。

  2、按照核查计划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作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审查结论,并填写审查记录表。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问题造成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3、经审核,由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其中,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局大厅按规定制作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副页,送达申请人。

  2、对不同意核发(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局大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辖区内从事食品销售(含酒类零售,含保健品、特殊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餐饮服务(含食品制售、糕点类制售、自制饮料制售、单位食堂、集中配送单位)活动的经营者

  岳阳市岳阳楼区桃花井(郭亮社区对面)岳阳楼区食药监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