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3-28 作者: 常见问题

  2021年8月,四川省教育厅出台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管理,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全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食堂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和经营企业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鼓励学生食堂“基本大伙”由学校自办,充分保障学生的就餐需求,提供安全卫生、优质平价、营养健康、便捷高效的餐饮服务。

  第四条 学生食堂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食堂育人功能,加强学生食堂文化建设,规范学生就餐行为,培养良好文明饮食习惯。

  第五条 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应贯彻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管理高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教育行政主任部门、高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高校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高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高校应建立“学校—管理部门—食堂”三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置由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后勤、学生工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级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领导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监管和运行。学生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食堂民主监督机制,充分的发挥学校工会和学生会、团委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建立网络、信箱、电话等投诉举报途径,畅通民主沟通渠道,让师生多方参与民主监督学生食堂管理工作。

  第八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食堂管理党风廉政责任制,建立惩防体系及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

  第九条 学生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高校应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食堂,其规划、选址及建设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达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高校,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公开选择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合乎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高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保障菜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建筑设施应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的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高校应合理分担学生食堂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生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高校应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另外的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制定使用办法,适时对学生食堂(包括社会企业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

  第十五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食堂合理浮动价格机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体现学生食堂公益性和保障性原则,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市场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六条 学生食堂应根据学生消费需求合理设置基本大伙和特色餐饮比例,配置结构符合常理的高、中、低价位菜品。

  第十七条 高校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上的习惯,开设特色餐饮窗口(或者食堂)。

  第十八条 学生食堂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供应、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餐用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九条 高校应依照国家和四川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地推进溯源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高校应实行大宗食品及原材料公开对外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鼓励高校采用农校对接、联合采购等模式采购学生食堂物资,发挥集约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建立学生食堂从业人员招聘、考核和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考核从业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职业操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学生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学生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每学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加强与属地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方法,制定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定时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应做好网络舆论情况监控和信息联络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逐步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生食堂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并保留相关信息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做好健康饮食、合理膳食等方面的科普和宣传。学生食堂应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原辅料索证信息、菜品价格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高校应加强学生食堂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技术和设施设备,建立学生食堂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主动对接相关管理部门、监管部门系统,提高学生食堂智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生食堂应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节能环保有关要求,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设施设备,开展油烟专项治理,提倡采用高效油烟进化设施,保证油烟排放达标,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宣传。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广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倡导科学合理用餐。常态化开展“光盘行动”,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食堂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垃圾源头减量管理,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使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按照相关规定逐步不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引导师生就餐积极践行垃圾分类,推进绿色食堂建设。

  第三十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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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四川省教育厅出台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生食堂”)管理,建立健全学生食堂管理基本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全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师生健康和高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食堂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高校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应贯彻落实好属地管理原则,主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管理高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教育行政主任部门、高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高校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高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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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生食堂,其规划、选址及建设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达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学生食堂的高校,应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公开选择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合乎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高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生食堂,应保障菜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加强与属地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方法,制定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定时进行模拟演练,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应做好网络舆论情况监控和信息联络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逐步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