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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包食堂期间入狱出狱后应得奖励遭拒付

发布时间: 2024-04-25 作者: 食堂承包

  1998年8月至2004年8月期间,甲四次与乙学校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乙学校下属的食堂。甲、乙双方约定,承包期间,甲定期、定额向乙学校上缴利润;超出定额利润以上的收入,由乙学校按照约定比例对甲进行奖励;如果甲完不成该上缴的承包费,按照比例向乙学校缴纳罚款。2004年9月,甲因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2009年10月,甲恢复人身自由以后,向乙学校主张承包奖励。乙学校以甲的权利主张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为此,甲找到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咨询如何依法处置这个问题。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谢保平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甲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中止,至甲恢复人身自由后继续计算。因此,乙学校以甲的权利主张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承包奖励,是不合法的。甲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提起民事诉讼以后,乙学校除了以甲的权利主张已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承包奖励以外;又提出甲不是承包人。理由是,甲乙之间签订的四份承包合同中,有三份是以某单位名义签订的。因此,本案承包人应该是某单位而不是甲。甲只是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承包人。

  针对以上情况,承办本案的谢保平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第一,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第二,虽然甲乙之间签订的四份承包合同中,有三份是以某单位名义签订的,但是,根据协议内容可以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甲以某单位的名义与乙签订承包协议,纯属承包经营食堂这一特殊经营项目的需要;

  2、四份承包协议,虽然有三份是甲以某单位的名义与乙签订的,但是,四份承包协议的履行一直是连续的,是不可分割的;

  3、上述四份承包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甲不仅曾经以个人名义按照该协议从乙学校获得过奖励,还以个人名义对乙学校按照承包协议缴纳过罚款;

  4、2004年9月,因甲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与该承包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在法院依照法律来追究甲刑事责任的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甲个人与乙学校之间有承包关系;

  5、2004年9月甲因为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2007年在甲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经甲的妻子申请,乙学校委托审计事务所对甲被限制人身自由前的承包情况做了审计。乙学校委托审计事务所的委托书内容及审计结果,均是针对甲与乙学校之间有承包关系进行的。

  因此,甲与乙学校之间有承包关系的事实是存在的。乙学校应该依照承包协议的约定,向甲兑现承包奖励。但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们律师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承包协议的形式要件认定,甲个人要求乙学校兑现承包奖励,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因为甲特殊的人身经历,甲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感到如果自己不能得到自己应该获得的承包奖励,自己今后的人生就会失去支点,多次向律师表示,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结果,将生存无望、前途无望,就要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这一个问题。针对这一情况,谢保平律师耐心对甲进行了疏导,多次主动约请甲以交换意见的形式主动与甲做沟通,树立起甲继续依的信心,使甲明白:依可能过程会有曲折,但是,依才是正道;所谓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只会导致问题的性质改变,对甲来说,人生的道路有一定的概率会再次被扭曲。通过谢保平律师耐心的疏导,甲焦虑的情绪得到了稳定。甲决定委托谢保平律师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谢保平律师除继续坚持自己在一审过程中的观点以外,还积极主动的和二审法官细致、深入的交换意见,提请二审法官不仅仅要审查上述承包协议的书面形式,还要认真审查协议的实质内容,并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事实;希望二审法官不仅仅要站在公正的角度认定该协议,更应该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本案的判点。本案能否依法得到处理,不简单的是某一个案件的结论,更是法律对甲这样人生走过弯路的人是否伸出关爱之手的问题。终于,二审判官采纳了谢保平律师的意见。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学校向甲支付了15万元承包奖励。

  谢保平律师简介: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南京证券律师、同时也是婚姻家庭咨询师、证券从业资格获得者。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加南京谢保平律师的微信号:wo5 谢律师无偿提供咨询。您也可以访问获取更多资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