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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行转让更名无效

发布时间: 2024-02-17 作者: 食堂承包

  因装饰期间所承揽餐厅被刘某强行上锁,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承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延伸承揽期限。近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保持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恳求的判定。

  2011年7月,刘某与陈某签定《承揽协议书》,约好刘某将北京某餐厅承揽给陈某运营运用,承揽期为4年。两边还于2010年2月24日签定了《补充协议》,从头约好了承租期及租金等事项。2013年4月份,陈某开端对餐厅进行装饰,当月25日刘某将该餐厅上锁。

  陈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承揽协议签定后,自己严厉按照约好付出承揽金,而刘某在自己对餐厅进行装饰期间将餐厅强行上锁,其行为严重影响自己运营餐厅。故恳求判令刘某持续实行两边签定的《承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餐厅交给自己承揽运用。延伸《承揽协议书》的承揽期限。刘某答辩称,两边签定的《承揽协议书》中约好自己供给餐厅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税务、卫生证照手续,因而,陈某承揽的是一个证照完全的餐厅,对外运营依然运用餐厅原名的餐厅。可是陈某欲将餐厅改为“XX包子铺”,并以“XX包子铺”的名义招聘员工。陈某的上述行为是显着的转租,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也侵犯了自己的合同权益。别的,陈某在装饰过程中私行改变了已在卫生部门存案的餐厅格式,将一处承重墙进行部分撤除改造,严重影响房子安全和质量,违反了《承揽协议书》的约好,也必然影响餐厅的年检。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底子违约,自己及时采纳封门办法是为防止事情逐渐扩展。故不同意陈某的诉讼恳求。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作为运营者恳求处理了餐厅的个体工商户挂号。后刘某与陈某签定《承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好将餐厅交给陈某运营,即改变餐厅的运营者。按照《个体工商户法令》第十条规则:“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的,应当向挂号机关恳求处理改变挂号。个体工商户改变运营者的,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后,由新的运营者从头恳求处理注册挂号。家庭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共同生活的亲属间改变运营者的,按照前款规则处理改变手续。”该案中,刘某应领先刊出其餐厅的个体工商户挂号,再由陈某从头恳求。因而,两边约好由陈某运营餐厅而未按照上述规则处理改变手续,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两边签定的《承揽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综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恳求不予支撑;一审法院判定成果正确,予以保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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