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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 进一步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2-06 作者: 食堂承包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按职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推动健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中提到,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但目前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散、乱”等问题仍较突出,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素养整体不高,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一是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为推动集中用餐单位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通知》中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申办主体提出要求,要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集中用餐单位申办食堂的申请人,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二是督促承包经营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承包经营企业要依法依规、依照合同(协议)约定,保证食品安全。此部分着重提出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要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制度。

  三是强化行业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施工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此部分提出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督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组织并且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四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从严格许可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抽检力度3个方面,要求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及其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风险高、有不良记录、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保障人民群众用餐安全。

  五是强化应急处置。分别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提出工作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组织应急演练。

  六是严格责任追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导致非常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集中用餐单位相关负责人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对发现的承包经营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处罚到人,视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通知》明确了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以及评价考核;集中用餐单位应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招投标,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企业应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承包经营的每个食堂均应单独设立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管责任,加强要点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管理。

  《通知》提高了承包经营准入门槛。一是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准入要求,实行承包经营行为的,应当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省份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明确高校食堂许可和审查权限,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层级高校食堂许可和审查权限;三是明确禁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