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提示:关于咨询承揽运营的会集用餐单位食物运营答应是否要办两个证的问题,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进行答复。……(国际食物网-)
总局领导您好,2023-03-02您根据《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复了一个餐饮公司承揽大学食堂,办的是大学的食物运营答应证,可以将承揽商作为被处分人的问题。
现在,新的《食物运营答应和存案办理方法》现已施行,第十五条,先说了校园等会集用餐单位应获得食物运营答应,然后接着说了承揽运营会集用餐单位食堂的,应获得与承揽内容相适应的食物运营答应。这是老的《方法》包含食安法施行法令里没有的,咱们能否理解为如下操作:比方校园,以校园的名义办一个食物运营办理的食物运营答应证,执行主体职责,食堂的承揽商则以公司名义处理在校园食堂地址上的热食类食物制售的食物运营答应证,这样,产生食物安全违法案子,对校园主体以执行主体职责方面的条款进行处分,对承揽商以详细的食物安全问题的条款进行处分。这样以到达校方和承揽方都能面对处分及信誉监管的惩戒。这是底层现在评论比较多,定见不太一致的问题。
根据《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则,承揽运营会集用餐单位食堂的,应获得与承揽内容相适应的食物运营答应,产生食物安全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受处分;校园等会集用餐单位应获得食物运营答应,而且承当办理职责,产生食物安全违法案子,其承当办理职责,应当依照食法126条进行处分,其相关职责人,也应当依照食法135条规则承当对应的法定职责。